裁判文书详情

王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王X、被告张XX及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2年1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,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,同年4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2013年3月13日生育一子,名叫张**(曾用名张**),现年一周岁。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,由于当时原告母亲病重,原告母亲的意愿是临终前见到原告结婚,被告父母也因为面临拆迁,希望早结婚,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,相识仅一个多月便登记结婚。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发生,被告不尽家庭义务,原告怀孕后,被告就不再出去工作。另外,被告擅自将婚生子名字由张**改为张**,造成双方发生矛盾。2014年1月7日,原、被告因为滑雪的事情发生争吵,原告回娘家居住,被告只是到原告娘家确认了原告在家,并没有作任何解释和道歉。双方于2014年1月7日分居至今,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,没有和好的可能,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,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,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XX辩称:被告不同意离婚,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,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尔因琐事争吵也没有到离婚的地步。双方结婚也不是因为被告家拆迁,被告家到现在也没有拆迁。双方这次闹离婚的原因是:2014年1月7日,被告跟原告商量能不能去滑雪,原告不让去,双方产生纠纷,被告晚上就去原告的单位接其下班,到那以后原告也不理被告,自己回娘家了,就因为这点小事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2年1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,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,2012年4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2013年3月13日生育一子,名叫张**(曾用名张永泽),现年一周岁。庭审中,原、被告双方对感情问题各执己见,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主张,夫妻感情很好,婚后虽有琐事吵架,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、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敬互爱,互相理解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的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婚后育有一子,双方更应倍加珍惜家庭关系,努力培养夫妻感情,谨慎对待婚姻问题。原、被告虽然偶因琐事发生争吵,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、理解,冷静、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,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并且被告提出主动与原告加强沟通,解决双方的矛盾,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