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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李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*与被告李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*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,同年5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,2002年11月20日补办登记手续,婚后未育有子女。双方均系再婚,原告带来亲生女7周岁,亲生子4周岁。双方婚前及婚后开始感情尚可,原告于2009年患病导致半身不遂,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大为转变,没有尽到妻子的扶养义务,在生活上对原告虐待、在精神上折磨,使原告对婚姻关系丧失信心。原、被告分居已近两年,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双方离婚,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诉讼费依法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**辩称:原、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,夫妻感情没有破裂。双方虽系再婚,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了13年。在共同生活中,偶尔发生争吵也是因为被告赌博,但被告还是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。另外,原告从2009年5月8日生病到现在一直就是由被告伺候,原告以后年纪大了更需要被告的照料。原、被告双方刚分居一个多月,所以不同意离婚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双方均系再婚,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,同年5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,2012年11月20日补办登记手续,婚后无共同子女。原告子女现已成年,被告女儿现已成年,被告之子现年16周岁。庭审中,原、被告双方对分居情况及感情问题各执己见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敬互爱,互相理解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的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双方均系再婚,并各自带有子女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多年,更应珍惜家庭关系,努力培养夫妻感情,谨慎对待婚姻问题。原、被告虽有一定矛盾,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、理解,冷静、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,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**要求与被告李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××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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