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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马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吴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吴XX、被告马X及其代理人杨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吴XX诉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2007年9月3日登记结婚,2008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吴XX。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感情出现裂痕,被告于2014年1月12日离家,双方分居至今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婚生女吴XX由原告抚养;婚后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结婚证一份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马X辩称:不同意离婚,我和原告感情一直较好,只是在公婆问题上有些矛盾,我们夫妻之间没有问题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2007年9月3日登记结婚,2007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。2008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吴XX。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感情不睦。原告主张被告与2014年1月12日离家,双方分居,被告对此予以否认,被告主张双方没有分居,被告是为了照顾孩子去其母亲那居住,且被告也回家居住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,婚姻基础和婚初感情较好。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不睦,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,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吴XX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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