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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X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X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孙XX及其代理人、被告赵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孙XX诉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03年10月3日登记结婚,2004年5月6日生育一女名孙**。由于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够,婚后又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,因此双方婚后时常吵架,双方之间存在较大矛盾。原告曾于2006年9月、2013年2月向天津**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但法院均以原、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,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请求。现原、被告自2011年分居至今,原告认为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没有和好的可能,难以共同生活,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婚生女由被告抚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赵X辩称: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很好,2014年1月31日,原、被告一家三口及原告父母去海南三亚旅游,双方也未分居生活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3年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200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,同年1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2004年5月6日生一女儿名孙沐慈。2006年9月、2013年2月,原告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,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为由,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。现原告主张,双方一直分居生活,已没和好可能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主张,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居,并提供证据证明在2014年1月31日,原、被告和孩子及原告父母一家人去海南旅游,现夫妻感情很好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、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互相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原、被告系自主结合,且共同生活多年,并育有一女,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,做到慎重、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。原、被告虽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些许矛盾,但仍然以家庭整体共同出游,共享天伦之乐,被告以二人尚正常同居生活为由不同意离婚,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孙XX要求与被告赵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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