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*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杨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杨XX与被告李X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杨X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,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,2014年2月25日生育一子李XX。原、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感情一般,加之双方性格不合,婚后被告还曾因一点小事殴打原告,给原告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。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。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,请求:一、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;二、婚生子李XX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,直至孩子满18周岁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X辩称:不同意离婚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2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,2012年5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,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,2014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李XX。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2014年4月5日因给孩子喂奶一事原、被告发生争吵,被告动手打了原告,因此原告带孩子搬到北京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。原告主张,与被告分居后,被告经常打电话辱骂原告及其家人并发威胁恐吓短信。被告的态度反复无常,原告已无法和被告生活在一起,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;婚生子李XX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。被告辩称,双方由于给孩子喂奶的事发生矛盾,原告当着被告父母的面骂被告,被告才一时冲动打了原告。给原告及其家人发短信也是自己一时糊涂,正常情况下不会发这些短信。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会积极努力去改正缺点,挽回家庭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、短信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互相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感情基础好,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,做到慎重、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。只要夫妻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,提高对婚姻的责任心,珍惜夫妻感情,互相尊重,和睦相处,努力改善夫妻关系,双方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(此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