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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一×与孙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黄**与被告孙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黄**及其代理人、被告孙*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黄**称:原、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9月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,名黄二×,现年6周岁,现随被告生活。由于相识不久,互不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,一吵架被告就回娘家,与原告分居已超过两年。原告曾于2012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再次起诉离婚,后撤诉。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,婚生子随原告生活,财产依法分割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孙**辩称:原告所述离婚原因均不属实,双方婚前、婚后感情挺好,现在感情没有完全破裂,况且婚生子还小,被告身体也不好、需要治疗,离婚主要是因为家长的原因,所以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同年9月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,名黄二×,现年六周岁,随被告生活。庭审中对感情问题及分居时间双方各执己见,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。

以上事实,有双方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敬互爱,互相理解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的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结婚时间较长,并育有一子,均应珍惜家庭关系,努力培养夫妻感情,谨慎对待婚姻问题。现原、被告虽有一定矛盾,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、理解,冷静、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,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黄一×要求与被告孙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黄一×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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