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曹XX与被告马一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曹XX,被告马一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曹XX诉称:原、被告自2008年8月登记结婚。婚后感情一般,2010年9月生育一子马*X。因双方年龄、性格差距较大,夫妻生活不和协,导致双方分歧越来越大。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。故起诉要求:1.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2.婚生子马*X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;3.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辆、存款50000元。
原告曹XX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:
婚姻证,证明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。
被告辩称
被告马一X辩称:原、被告双方感情很好,此次离婚的原因就是由于原告有了第三者,但自己可以原谅原告的行为。
被告马一X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:光盘一张,证实原告存在第三者的情况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8年相识,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,2008年8月7日,登记结婚,2010年9月生育一子马*X,现随被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、婚后感情较好。2014年5月6日,原、被告发生矛盾分居至今。被告称原告离婚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,原告当庭予以认可。本案虽经调解未成。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夫妻关系的存在,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。原、被告系自主结婚,婚前感情基础较好。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,且已生育子女,期间双方能相互维系婚姻生活,表明夫妻感情较好,原告虽然存在第三者的问题,但被告当庭表示可以谅解原告,原告也应当珍惜夫妻多年的感情。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,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曹XX的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(原告已垫付),由原告全部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