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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*与赵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周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周X与被告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周X诉称:2007年2月左右,原、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。200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,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。自2011年开始,被告每天酗酒,无所事事,并且酒后闹事与原告动手吵架,原告多次报警由西青**派出所处理,并去医院治疗看病。2011年前被告向原告父母家先后借款246000元,后部分偿还,现剩余40000元未能偿还。原、被告共同经营压路机承揽工程,对外有50000元工程款尚未收回。目前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且生活理念不同无法共同生活。原、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5日达成离婚协议,但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离婚手续。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共同债务40000元由被告偿还,债权50000元原、被告均分,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赵XX辩称:夫妻感情没有破裂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2007年2月,原、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。200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,2009年9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,被告系再婚,原、被告至今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,近两年由于被告经常酗酒引起双方发生矛盾,2014年7月5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。原告主张,与被告生活理念不同导致无法共同生活,双方于2014年7月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,但是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离婚手续,认为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要求与被告离婚;共同债务40000元由被告偿还,债权50000元原、被告均分,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。被告主张,因为生活琐事引起心理烦闷才经常喝酒,离婚协议书是一气之下签订的,现在后悔了。认为夫妻还有感情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、离婚协议书、病历本外还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互相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感情基础好,且共同生活多年,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,做到慎重、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。只要夫妻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,提高对婚姻的责任心,珍惜夫妻感情,互相尊重,和睦相处,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周X要求与被告赵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周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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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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