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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王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与被告王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*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王**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*诉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2009年8月6日日登记结婚。××年×月×日生育一子王**。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,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双方性格不合,经常吵嘴打架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故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;婚生子王**由原告抚养。

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:1、结婚证;2、庭审笔录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*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答辩意见,亦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,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,2009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××年×月×日生育一子王**,现随原告生活。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关系不睦。2012年1月25日原告离家,双方分居至今。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,均撤诉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关系的存续,需以夫妻感情为基础。原、被告双方认识时间较短,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,已分居达两年之久,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婚生子王二×现随原告生活,并由原告抚养。本院予以准许。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放弃抗辩,举证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李**与被告王一×离婚;

二、婚生子王二×随原告李**生活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00元,公告费560元,由原告全部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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