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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章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*与被告章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*、被告章**及其委托代理人陈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*称:原、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,2013年3月8日生育一女张二X。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;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:1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;2、民事判决书;3、证明;4、出院小结、诊断报告、诊断证明书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章**辩称:不同意离婚,双方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,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,有和好的可能性。

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购车发票一份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,同年5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,2013年3月8日生育一女张**,现随原告生活。原告曾于2014年6月向本院起诉离婚,因原告起诉离婚距被告中止妊娠未超过六个月,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庭审中,原告主张双方于2014年5月3日分居至今,被告对此不予认可,主张其虽在其父母家住,但是也回家看孩子,经常在家里居住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。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不睦,但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,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一×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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