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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**与任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何*与被告任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徐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何*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*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何**称: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、草率结婚,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,至原告起诉离婚之日,原、被告双方已分居一年多。被告长以工作为借口,连续数日不见踪影、夜不归宿,对整个家庭和孩子极不负责,经原告多次劝说仍不见悔改,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提供如下证据:1、结婚证;2.证明信;3.电话录音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任一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,2006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,同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,2010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任二×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,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不经常回家等原因发生争吵,但事后均能自行平息。

另查,原告称又因被告经常不回家,原告自2013年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较好,且婚后育有一子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加强沟通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,实现家庭和睦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何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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