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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一×与吕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于一×与被告吕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于一×及其委托代理人翟*、被告吕**及其委托代理人周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于一×诉称:原、被告均系外省来津务工人员,于2001年自由恋爱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女,名为于二×。近些年,由于双方性格不合,以及被告多疑猜忌,原、被告常为生活琐事打架。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双方离婚,依法分割共同财产,诉讼费依法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吕**辩称:原、被告双方感情很好,被告对原告父母挺好,双方相处融洽,被告始终把丈夫、孩子放在第一位,夫妻感情没有破裂,所以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0年6月自由恋爱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同年5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双方生育一女,名于二×,现随被告生活。2013年3月4日,原、被告协议离婚,2013年5月28日原、被告复婚。原、被告婚前、婚后初期感情尚可。原告主张,被告常因琐事与原告父母发生口角,导致双方有矛盾,从2014年6月中旬分居。被告认为,与原告父母相处融洽,2014年6、7月原告姐姐、妈妈过来一起居住,被告还为此租了个大房子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主张,夫妻之间虽因琐事偶尔发生争吵,但夫妻感情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、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敬互爱,互相理解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的家庭关系。在共同生活中,应珍惜家庭关系,努力培养夫妻感情,谨慎对待婚姻问题。原、被告虽有一定矛盾,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、理解,冷静、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,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于一×要求与被告吕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于一×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××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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