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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郭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*与被告郭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*,被告郭一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*诉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男孩名郭*×。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,婚后双方性格不和,导致双方感情越来越淡化,到现在双方根本无法交流,没有夫妻感情所言。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勉强与被告维系着夫妻关系,但被告根本不与原告讲话,且双方两年多没有过夫妻生活。原告无法改变被告,无法适应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,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。故提出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;二、原、被告婚生子郭*×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;三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郭一×辩称: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,双方感情并未破裂。双方因争吵有冷战的时候,但双方也进行交流,没有大的矛盾。

原告提交的证据有:1、结婚证,证明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2、户口本,证明子女情况。

被告未提交的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于**年××月××日领取结婚证,于2003年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,于**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,取名郭**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,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常以冷战的方式解决矛盾。原、被告之间主要的矛盾是缺乏交流沟通。原告称双方虽在一所房里,但不在一间屋里睡觉分开住。被告称双方吵架的时候不在一屋住,平时一起住。

以上事实,由原、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经相识了解,自由恋爱,自愿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,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。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,双方要及时沟通解决。原、被告之间的主要矛盾是缺乏交流,双方产生矛盾就冷战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,双方要本着互敬互爱、互谅互让的原则及时沟通,多谈心交流,特别是被告应当更多的关心尊重原告,双方协商共同处理家庭事务问题,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。此外,原、被告婚生子尚未成年,原、被告均有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,双方均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没有举证证实,本院不予认定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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