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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一×与李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左一×与被告李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左一×及其委托代理人曲*、孔**,被告李**及其委托代理人回XX、李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左一×诉称:原、被告系经他人介绍相识,于2012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同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。双方相识仅几个月便草率结婚,婚前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。被告嫌弃原告家庭条件不好,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,且不尊重原告父母。被告于2014年5月3日搬回娘家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。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请求法院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子归男方抚养,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;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:1、结婚证;2、户口页;3、照片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**辩称:不同意与原告离婚。现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,双方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2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同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名左二×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双方因财产、生活习惯等事发生争议。原告认为双方自2014年5月开始分居,被告不予认可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,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婚姻生活,且婚姻期间育有一子,故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,实现家庭和睦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左一×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全部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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