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韩**诉被告唐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孙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韩**及委托代理人韩**、被告唐一×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韩**诉称:原、被告于1977年相识自由恋爱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1985年生育一子名唐二×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一般,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。2014年7月14日双方分居。2014年11月6日原告曾经起诉离婚,之后撤回起诉。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,请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辩称
被告唐一×辩称:原告2014年11月6日曾经起诉离婚,经过法官调解,我当庭承认错误,原告撤回诉讼。后来,我和原告沟通,打电话她不接,发短信她不回。我们之间没有太厉害的冲突,还有感情,所以不同意离婚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77年相识恋爱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1985年生育一子名唐二×,现已结婚单独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一般,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。2014年7月14日双方分居。2014年11月6日原告曾经起诉离婚,之后撤回起诉。
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并且生有一子。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三十多年,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,相互体谅,增强家庭观念,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。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韩**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韩**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