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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齐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与被告齐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徐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*,被告齐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*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××××年登记结婚,1992年6月12日生育一女李**,现大学在学。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被告自以为是,无论在家里还是外边,常因一点小事就大吵大闹,摔摔打打,原告上去只要阻拦,就说原告打了被告,且有多次都回了娘家,后找人接回。2000年又一次吵架,回了娘家八个月之久,原告没有去接,被告就将原告告上法庭,开庭后又撤诉。此后被告并未悔改,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去闹。2015年1月4日原、被告再次发生争吵,原告气不过推了一下被告,被告就说离婚并又大闹,原告压了再压,没控制住踹了被告一脚,被告就给被告之妹打电话,将被告接回娘家,两个月后将原告再次告上法庭,因财产分割意见不统一,后撤诉。但未和原告回家。现原、被告已无感情,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婚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;3.诉讼费依法分割;4.房租本及低保本还给原告。

原告未提供证据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齐**辩称:被告的病尚未痊愈,故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:病历及诊断报告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1991年1月26日领取结婚证,后举行结婚仪式。1992年6月12日生育一女李**,现大学在学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较好,婚后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,事后双方均能自行平息。被告于2000年左右曾起诉,后双方和好,原告撤诉。原、被告2015年1月4日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,原告踹被告尾骨处,造成被告骶5骨折,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。

另查:被告于2015年3月向西**院起诉与原告离婚,后撤诉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,婚后感情也尚可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加强沟通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,实现家庭和睦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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