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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与万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**与被告万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赵**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,被告万**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、张xx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赵**诉称: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婚后发现被告存在生理缺陷,不能发生性行为,虽经多家医院治疗,仍无好转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;二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三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万**辩称:被告没有生理缺陷,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,被告也不存在去多家医院治疗的情况,故不同意离婚,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14年5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确实发生过矛盾。原、被告双方自2015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提供的书证、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经人介绍恋爱、自主结婚,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即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,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、遇事多沟通,互相理解、互相关心、互相信任、互相体谅,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。原告赵**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万**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故原告赵**的离婚请求,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赵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此款由原告赵*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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