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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**与周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姜**诉被告周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张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姜**、被告周**及其委托代理人赵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姜**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XXXX年X月XX日领取结婚证书,同年9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婚生一子名姜雨轩。婚后被告性情与婚前变化较大,双方缺乏信任,经常因琐事争吵,自2015年6月18日双方吵架,被告离家分居至今。现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婚生女归被告抚养;3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周**辩称:双方仍有感情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同年年8月28日领取结婚证书,同年9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婚生一子名姜雨轩,现随原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较好,婚后曾因琐事争吵。2015年6月18日原、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,同日,被告离家分居至今。

另查明: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在婚前,分别育有一女,其中原告之女随原告生活,被告之女随其前夫共同生活。

诉讼中,本院与原、被告就婚姻问题做调解工作,但双方分歧太大,调解未果。

上述事实,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,彼此忠诚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原、被告发生矛盾的原因系因双方缺乏沟通和信任所致,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,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感情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,互相理解、相互包容,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。现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,因证据不足,理由不充分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姜**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姜**全部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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