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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一×与曹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吴**与被告曹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吴**及其委托代理人丁*,被告曹**及其委托代理人赵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吴**称:原、被告于2008年7月8日在天津**民政局登记结婚,于2013年1月16日育有一女名吴**。被告婚后不工作且沉迷于网络游戏,日常家务和经济开支全部由原告独自承担。平日夫妻之间发生争执,被告不是通过理性协商,而是采取粗暴强制的方式解决。原告为维系家庭,一直隐忍不发。但被告有三点让原告不能继续容忍:一、被告不尊敬原告的母亲,多次对原告母亲使用无礼的语言;二、被告处理夫妻之间问题的方式逐渐严重暴力化,对原告使用抓、骂、咬、干扰睡觉等手段,尤为严重的是被告曾在2015年2月16日用香炉将原告的头砸伤,血流不止,后经手术方才治愈;三、被告有婚外恋行为。基于以上事实,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,故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女吴**由原告直接抚养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:1、结婚证;2、婚生女吴**的出生医学证明;3、被告曾经要求原告写的保证书;4、诊断证明及照片;5、充值记录五张;6、被告在QQ空间中发表的日志;7、录音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曹**辩称:原告曾于2015年5月份提起过离婚诉讼,6月份撤诉,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。且原、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:1、照片、诊断证明及出警记录;2、天津**病例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,2013年1月16日育有一女名吴二X。原、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好,婚后常因子女抚养、相互猜疑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,恋爱及婚姻时间较长,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,实现家庭和睦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吴一×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(原告已垫付),由原告全部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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