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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**与韩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付**与被告韩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付**、被告韩**及其委托代理人朱**、韩X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付**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8年11月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,再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,婚后没有生育子女。近几年来,原告患有肺心病,哮喘严重,几乎不能自理,但是被告不尽照顾义务,经常离家出走,原告将被告接回家后不久被告又出走。双方自2012年11月5日开始分居,被告离家再也没有回来过。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用共同承担。

原告未提供证据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韩**辩称: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原告年龄较大,且身体一直不好,需要有人给予照顾,被告同意对原告进行照顾,所以希望法庭能考虑到原、被告年龄均已较大,且结婚已十余年,感情深厚,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共同生活,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,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,双方均系再婚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。庭审中,原告称自身身患疾病,且年龄较大,在原告生病住院时,被告未给予照顾,故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表示与原告虽系再婚,但已结婚十数年,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,在结婚前原告即患有哮喘等疾病,是被告一直给予生活上的照顾,现同意对原告继续照顾,共同走完剩余人生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虽均系再婚,但双方已经过了十数年的婚姻生活,是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的。原、被告现年龄均已较大,且原告身患疾病需要有人给予生活上的照顾,被告同意对原告给予照顾,并表示希望能与原告共同走完剩余人生,所以双方是有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的。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本属常事,双方应本着平和心态共同化解,尽到相互扶助、不离不弃,协力营造好家庭和睦氛围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付××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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