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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**与胡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宋**与被告胡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宋**及委托代理人田**,被告胡**及委托代理人梁**、胡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宋**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15年1月25日举办婚礼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不和,经常争吵,被告脾气十分暴躁、而且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夫妻生活,经常分屋居住。被告下班后不规律作息经常看电视甚至整夜不眠,为此原、被告发生激烈争吵,情急气愤之下被告将路由器砸坏。原、被告婚后,被告独揽经济大权,家庭存款全部由被告保管并自行支配。2015年5月原、被告因为琐事发生争吵,被告动刀,6月21日原、被告同去被告父亲家,途中发生争吵,下车后被告拿砖殴打原告,后原、被告开始分居,被告一直居住在其父母家中至今,并于2015年6月26日将其衣物、被褥带走,并将婚后购买汽车开走。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现原、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。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:1、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胡**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部分与事实不符。夫妻之间发生口角实属正常,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,还有和好可能。因为不同意离婚所以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15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。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。原告称双方婚前、婚后感情一般,被告称双方婚前感情凑合,婚后感情还可以。双方自2015年6月开始分居。原告称双方婚后有共同存款65000元在被告处,朗逸汽车一辆在被告处,老**金镯子一个在被告处,在原告处的有转椅一把、窗帘、婚纱照、洗衣机一台、保鲜扣、三星48英寸彩电一台、安吉尔饮水机一台、美的冰箱一台,被告称双方没有共同存款,朗逸汽车系彩礼钱购买,为被告个人财产,老**金镯子是结婚当天原告给被告的,但被告也给原告了英格手表一块,电器系女方陪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,夫妻双方应互敬、互爱、相互理解、相互信任。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中,应当加强沟通,互相谅解,努力维系正常的家庭生活。原、被告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15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,双方相处时间尚短,需要一定的磨合期,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,还是可以幸福生活的,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宋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宋**负担(已收讫),剩余诉讼费退还原告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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