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何**与毛**管辖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何**诉被告毛**离婚纠纷一案后,被告毛**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,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,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**人民法院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北路世纪花园18-2-202。本院认为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故本案应由被告毛**住所地天津**人民法院管辖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毛**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天津**人民法院处理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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