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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**与曹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苗**与被告曹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苗**、被告曹一×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苗**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后确立恋爱关系。2004年7月24日登记结婚,2005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名曹二×。婚前双方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薄弱,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,婚后经常发生矛盾。被告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,且对原告经常家庭暴力。被告失业在家,不出去找工作,在家白天睡觉,晚上看电脑玩游戏,没有履行作为丈夫、父亲的义务。在教育孩子上,对孩子非打即骂,导致孩子现在有心理问题。原告认为,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故请求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;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曹一×辩称:不同意与原告离婚。现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,双方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后确立恋爱关系,2004年7月24日登记结婚,2005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名曹二×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双方因经济问题、子女教育问题等事发生争议。双方均认可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。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,且有家庭暴力,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,并经过了十余年的婚姻生活,且婚姻期间育有一子,故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,实现家庭和睦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苗*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全部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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