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陈**与杜*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青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,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*称与被执行人杜**离婚纠纷一案中,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杜**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、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、最**法院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青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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