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青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,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*称与被执行人杜**离婚纠纷一案中,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杜**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、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、最**法院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青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