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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路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*与被告路×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*及其委托代理人潘*,被告路×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*诉称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至今尚未举办婚礼也并未共同生活,双方没有加深了解,经常因琐事争吵。原告母亲于2014年9月,分多次向被告共支付彩礼220830元。2015年春节期间,又发生矛盾,争吵激烈,被告提出离婚,原告表示同意,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20830元;3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路××辩称:不同意离婚,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,主张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。夫妻之间存在问题发生争吵是夫妻关系磨合的必经过程,原、被告已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进行结婚登记,且同居生活,不存在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,原告所给付被告彩礼已用于购置原、被告共同生活的生活物品,不存在返还的事实条件。综上,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请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4年7月9日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双方至今尚未举行结婚仪式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。原告主张双方登记后并未同居生活,被告对此不予认可,当庭表示双方自2014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。

以上事实,有原、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,自愿结婚,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,双方均应珍惜这段婚姻生活,故应当慎重考虑离婚问题。今后,双方只要能做到互谅互让,尚有和好的可能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但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,本院不予认定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52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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