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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与司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**被告司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孙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赵**及委托代理人欧**、被告司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:原、被告原系单位同事,2004年6月份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07年5月6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,婚后生育一女赵**。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。2012年后,双方因为工作和家庭琐事发生纠纷,事后也没有和好。2013年2月开始正式分居,至今已分居两年半。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交流,基本属于陌路人。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请求法院判决原、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:原、被告之前在水上公园的高层居住,房子不富裕,没有分房居住。2012年搬到紫溪别墅居住。2014年年底开始偶尔分房居住。被告带孩子在三楼住,原告在二楼住。因琐事发生矛盾是夫妻之间都有的,而且从不大吵大闹,只是不好好说话,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到离婚的程度,所以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4年6月份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07年5月6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女赵二×。双方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

庭审中,原告主张双方虽然居住同一别墅,但原告住在二楼,被告住在三楼,夫妻已经分居两年半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被告主张双方从2014年年底开始偶尔分房居住,但没有分居,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到离婚的程度。

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并且生有一女。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,增强家庭观念,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赵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赵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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