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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*×与郭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丁一×与被告郭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任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丁**称:原、被告自由恋爱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一般,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,后来又由于原告犯罪入狱服刑,被告没有到狱中探望,释放回家后,原告也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,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郭**辩称: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很好,婚后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被原告殴打,后原告因犯罪入狱服刑,被告也多次到狱中探望,也未考虑跟原告离婚,一直等待原告刑满释放,原告出来以后,原、被告在一起又生活了两年多,开始感情很好,后原告有了婚外情并且又开始打骂被告。现夫妻双方之子已成家另过,被告认为夫妻之间仍有感情,希望能一起好好的生活,故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1987年10月份相识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198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,名叫丁**,现已成家另过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很好,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。1996年3月15日,原告因犯罪入狱服刑,被告常到狱中进行探望,2013年7月19日原告释放回家后,原、被告共同生活了近两年。2015年5月11日,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书证,原、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,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互相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共同生活多年,婚前婚后感情良好,虽然原告曾入狱服刑17年多,但被告到狱中探望,并等待原告刑满归来,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好。虽然婚后及原告刑满释放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不睦,但是双方仍然共同生活,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,做到慎重、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。只要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,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提高对婚姻的责任心,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,互相尊重,和睦相处,努力改善夫妻关系,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。综上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丁一×要求与被告郭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××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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