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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由×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与被告由×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*及委托代理人李**,被告由××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1年9月在天津**民政局领取结婚证,二人均为二次婚姻,婚后无共同子女,无共同财产。原告患有心梗、三级糖尿病,即使这样,原告为了照顾被告及女儿,一直坚持工作,打工挣钱。被告身体健康,婚后总以各种理由赋闲在家,好吃懒做,一味索要钱财,缺少妇德,完全没做到尽妻子的责任及义务,并且经常挑拨原告与其亲女儿的关系,对原告恶语相加,打砸家中物品,甚至叫其兄弟来原告家中殴打原告。原告年近60岁,身体每况愈下,精神和身体上受到很大伤害,无法再继续工作。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,感情基础薄弱,无法再共同生活,夫妻感情破裂,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: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由××辩称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、被告之间没有矛盾,夫妻感情没有破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二人均系再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告称双方自2014年10月开始分居,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分居时间不认可,并称因原告更换了门锁,被告自2015年2月开始去其母亲家借住。原告称双方婚前感情一般,婚后感情还可以,后来就不行了。被告称双方婚前感情挺好的,婚后因为原告女儿无工作,出现过一些矛盾。

上述事实,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,夫妻双方应互敬、互爱、相互理解、相互信任。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中,如出现矛盾,应当加强沟通,互相谅解,继续努力维系正常的家庭生活。特别是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更应当学会经营婚姻,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。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,经本院调解未果。因双方不具备法定离婚的条件,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(已收讫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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