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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**与王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许**与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许**及其委托代理人朱**,被告王**的委托代理人刘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许**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双方未育子女。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,加之因王**于2012年2月确诊为尿毒症后,双方及双方家庭在治疗过程中产生严重矛盾,曾两次报警,导致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。双方自2012年2月28日开始分居,至今已经超过三年,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;二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三、诉讼费依法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*未出庭,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: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基础深厚,互相关爱,并且很快有了孩子,但因被告母亲急于想要男孩给原告吃药,导致被告患上尿毒症。因怀孕后加速肾衰严重恶化,被告只能住院治疗,被告现在处于手术后的容易排斥期,每天吃药维持生命,等病情稳定,原、被告还会在一起好好过日子。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妇女的合法权益,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于2011年1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因被告于2012年2月确诊为尿毒症,双方因此产生矛盾。2013年9月27日被告进行了换肾手术,现正处在康复期。原告主张自2012年6月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,对此被告认为双方分居是由于被告患病需要住院治疗。

以上事实,有原、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敬互爱、互谅互让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应具备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。现被告正在术后康复期间,原告作为丈夫,也应肩负起家庭责任,夫妻之间互相扶持。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,互相体谅,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,还是有和好可能的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但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,本院不予认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许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许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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