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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程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*与被告程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*及其委托代理人边艳红、王**,被告程一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*称:原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到天津**民政局领取结婚证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程**。

由于婚后婆媳关系不融洽,导致原、被告经常吵架,原告多次遭到被告家庭暴力,至夫妻破裂。2014年9月11日,原告父母及大爷大娘又去调解劝和,遭到被告母亲指责谩骂,并把原告、孩子及原告家属赶出家门,并要求原、被告离婚。原告及孩子只能回娘家居住,两个多月被告未曾看过孩子一次,询问电话也没有,因此原告心灰意冷。原、被告婚姻期间,被告多次打砸家庭物品,曾经打坏电脑、手机、门等家庭物品。由于长期无法调和的夫妻关系,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毫无和好的可能。故请求法院判令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;二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三、婚生子程二×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;四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程一×辩称:被告不同意离婚,双方之间还存在感情。原告所说不符合实际,被告母亲对原告很好,只是原告对被告的母亲不好,而且原告经常很晚还回家。原告回娘家期间,被告也和她联系过,也给过她钱,也关心过孩子,被告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于201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,于**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名程二×,现随原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,婚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。2014年9月11日双方发生争吵后,原告回娘家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。

以上事实,由原、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敬互爱、互谅互让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婚后生育一子,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。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,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,且婚生子年龄尚小,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,互相体谅,设身处地的为对方及孩子着想,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但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,本院不予认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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