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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**与张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于**与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于**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,被告张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于**诉称:原、被告自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。婚后发现双方脾气秉性不和,生活习惯差异较大,吵嘴情形时有发生。后因被告将其母亲接到家中居住,导致双方发生矛盾。2013年11月25日,原告离家到父母家居住。后考虑再三原告又回家居住,但双方仍频频发生争执。2014年5月下旬,原、被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离家,双方分居至今。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。故起诉要求:1.判令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2.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

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:

1.结婚证,证明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。

2.房屋买卖合同,证明原、被告居住的房屋为婚前购买,

系个人财产。

3.鑫福北**公司、南开区**场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,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下旬在其父亲有居住的情况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*辩称:原、被告夫妻双方感情较好,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,故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张**没有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1年4月自由恋爱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12年9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。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、婚后感情尚可,但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。后因被告将其母亲接到家中共同居住及生育问题,原、被告发生较大分歧并争执,原告离家住其父母家中。庭审中,被告否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双方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;原告认为双方在2014年5月分居至今。本案虽经调解未成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互相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感情基础好,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,作到慎重、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。只要夫妻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,提高对婚姻的责任心,珍惜夫妻感情,互相尊重,和睦相处,努力改善夫妻关系,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于**要求与被告张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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