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戴**与宋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戴**与被告宋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戴**、被告宋一×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戴**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宋*X,现年5岁。因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,相互了解甚少致使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,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。尤其在经济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后双方隔阂越来越深。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,其未能尽到对孩子抚养义务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现已完全破裂,且无和好可能。故起诉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二、婚生之子宋*×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;三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宋一×辩称: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,双方均系再婚,组成新的家庭来之容易,况且双方还育有一子,不希望孩子面临单亲生活,希望孩子能够健康成长,所以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名宋**,现随原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双方均系再婚。2014年6月中旬,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,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,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。被告曾于2014年9月1日起诉与原告离婚,后被告于2014年9月23日撤诉。原告认为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故起诉要求离婚。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,故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提供的书证、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均系再婚,婚姻期间较长且育有一子,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双方之所以产生纠纷,缘于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,不能正确的解决矛盾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敬、互爱、互谅、互让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同时积极检讨自己,约束自身的行为,将生活目标放在培养孩子和创造财富上,是可以和睦生活的。原告认为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但是没有提交充分证据,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戴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此款由原告戴*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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