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**与周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杨一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杨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*、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杨一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,2011年4月6日生育一子杨*X,2012年6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,2012年7月31日复婚。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婚生之子随原告一起生活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提供如下证据:1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;2、离婚协议书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周XX辩称:双方之间还是有感情的,经过调整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,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6年3月自由恋爱相识,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,2008年5月4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,2011年4月6日生育一子杨*X,2012年6月20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,2012年7月31日复婚。2014年9月30日,原告离家,双方分居至今。庭审中,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不忠诚,被告不予认可,原告亦没有证据佐证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较好,且婚后育有一子。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不睦,但是双方分居时间尚短,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,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杨一X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