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楫××与申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楫**诉被告申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担任审判长,与人民陪审员吴**、王**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楫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申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楫××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,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双方婚前感情一般,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,感情日渐淡漠。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婚后财产依法分割;3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申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,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,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,原告为初婚,被告为再婚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一般,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,而有矛盾发生。被告于2004年6月回黑龙江省老家至今未归,且未与原告联系。庭审中,原告表示双方无共同财产,并撤回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。本院向原告释*,判决离婚后,如被告证实双方存在共同财产,被告仍可向原告主张分割。本案诉讼费、公告费等原告自愿承担。

上述事实,有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证据,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感情的存在是夫妻关系得以存续的基础,夫妻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,依法应准许离婚。本案中,被告离家至今多年,且从未与原告联系,可见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准许。被告申**经本院公告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其放弃抗辩、举证、质证权利,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楫**与被告申*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00元及本案公告费,全部由原告楫××负担(已收讫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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