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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王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*诉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*、被告王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*诉称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2011年登记结婚。婚后育有一子名张**。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,导致夫妻关系不好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;3.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4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*辩称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经过多年相处,最终登记结婚,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。婚后育有一子,尚年幼,孩子需要完整的家庭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,201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,2012年9月23日生育一子,名张**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较好,婚后因生活琐事而有矛盾发生。原、被告双方从2014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。现原告起诉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。虽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仍各持己见,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
上述事实,有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证据,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感情的存在是夫妻关系得以存续的基础。本案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经过多年交往,最终自愿登记结婚,双方具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。原、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有矛盾发生,影响夫妻感情,但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。原、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,能够做到互相关心,互相爱护,互相包容,以诚相待,正确处理家庭矛盾,是可以共同生活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全部由原告张**负担(已收讫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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