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鲍**与马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鲍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鲍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*、被告马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**、马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鲍X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,2009年12月4日生长子马*X,于2012年3月26日生次子马*X,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被告因职务侵占罪被静**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、被告之间婚姻关系;婚生子马*X、马*X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1、结婚登记申请表,2、出生证明,3、刑事判决书,4、商品买卖合同,5、收据,6、催告函,7、汽车登记注册信息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马一X辩称:双方婚前是自由恋爱,婚后生育二子,婚后共同生活多年,感情较好,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欠款证明一份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,200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,2009年6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,2009年12月4日生长子马*X,2012年3月26日生次子马*X,现均随原告生活。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静海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现羁押于西青监狱三监区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,并育有二子,双方婚姻时间较长,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虽然现在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羁押,希望原告从家庭和孩子的角度考虑,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被告也应当积极改造,重新做人,做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,双方的感情还是有机会和好如初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鲍XX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全部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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