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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**与杨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程一X起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程一X,被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程一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9年9月相识,于2010年6月同居生活,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,于2011年3月25日生育一子。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合。原、被告共同生活期间,发现被告好逸恶劳,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,自私自利,对原告漠不关心,脾气暴躁,经常找茬与原告打架,在邻里之间造成恶劣影响。原告和原告母亲主动承担了很多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,但是被告还是变本加厉。日前,原、被告与朋友几家人一起到蓟县游玩,被告因孩子问题当众给原告一个耳光。原告回想几年婚姻生活心灰意冷,身心疲惫,虽然原告为了孩子、家庭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徒劳无功。

综上,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,请求法院判令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;二、原、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;三、原、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,婚后财产依法分割;四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杨XX辩称:被告不同意离婚。第一、双方婚前经历较长的恋爱周期,彼此了解充分,具有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;第二、婚后双方互相关心,互相理解,感情和睦。2011年3月生育一子,被告尽心尽力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,与孩子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,同时孩子也对被告形成了强烈的依赖,家庭幸福美满。综上,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良好,婚后生活融洽和睦,婚生子与被告形成了稳定的成长生活环境,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形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,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:

1、结婚证两册,证明原、被告双方夫妻关系;

2、借条两张,证明原、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的情况;

3、经营合作协议书一份,证明网吧由三人合伙经营。

被告就其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于2010年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,于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,于2011年3月25日生育一子,取名程*X,现随被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,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2014年5月18日,原、被告在蓟县旅游时发生矛盾,后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回娘家居住,自此双方分居至今。

上述事实,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经自由恋爱、自愿结婚组建家庭,且婚后生育一子,应当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。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,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敬、互爱、互谅、互让,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。此外,原、被告婚生子年龄尚幼,原、被告均有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,双方均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没有举证予以证明,本院不予认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程一X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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