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裘**与高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裘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裘XX、被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裘XX诉称: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,1982年相识恋爱,1983年9月9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名高X,现已成年。婚后因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深,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,原告曾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后撤回。此后被告并未悔改,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,作为丈夫完全不尽对家庭的义务,原告认为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:1、结婚证;2、原告本人日记本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高XX辩称:不同意与原告离婚。我们双方组建家庭经过这么多年非常不易,不愿就此让家庭解体,而且双方还有感情存在,并未彻底破裂。今年11月份我们的女儿就要结婚,现在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82年相识相恋,1983年9月9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名高*,现已成年。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出现矛盾,被告认可其自身存在缺点,但认为矛盾发生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,并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,希望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。双方自2014年9月开始分居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,并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婚姻生活,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,实现家庭和睦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裘XX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(原告已垫付),由原告全部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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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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