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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一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*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**、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一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,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,同年10月4日举行婚礼,于2011年7月16日生育双胞胎李*X、李*X。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,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。双方于2011年初被告怀孕后,双方一直分居至今。原告曾于2013年10月向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至今,双方未能和好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婚生之子李*X、李*X随原告一起生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提供如下证据:1、婚姻登记记录证;2、民事判决书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X辩称:双方感情基础牢靠,今年1月份,双方恢复共同生活,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,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庭审笔录一份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,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,同年10月4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,2011年7月16日生育双胞胎儿子李*X、李三X。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原告曾于2013年10月向本院起诉离婚,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庭审中,原告主张双方于2011年初被告怀孕后双方分居,被告对此予以否认,被告认可双方于2014年6月份分居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较好,且婚后育有两子。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不睦,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,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一X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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