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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一×与刘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与被告刘*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**及其委托代理人陈**,被告刘*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**称:原、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一子刘**,现年10岁。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,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公婆争吵,甚至与原告多次动手。自2012年9月29日,原、被告开始分居至今。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、2013年12月两次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期间,原告一人独自在外居住,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与交流。原告现已身心疲惫,心灰意冷,此次诉讼已经是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,原告认为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依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债务;3、婚生子刘**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;4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刘*×辩称:不同意离婚,我们感情一直挺好的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02年12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。婚后于**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名为刘**(曾用名:刘**)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原告主张双方于2012年9月29日分居生活至今,被告表示双方没有分居,原告偶尔回家居住,有孩子可以证明。婚生子刘**自2012年年底一直随被告生活。2013年1月6日、2013年9月16日,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

以上事实,有原、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,自愿结婚,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子,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,双方均应珍惜这段婚姻生活,且原、被告之子刘**年龄尚幼,原、被告均有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,故应当慎重考虑离婚问题。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,但无根本性矛盾,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今后,双方只要能做到互谅互让,尚有和好的可能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*×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刘*×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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