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王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与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公告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*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王**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。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*诉称: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,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结婚,原告给付被告聘礼100000元,结婚时收见面礼26000元,婚后男方发现女方吃避孕药,根本不想生孩子也经常拒绝同房,本来感情基础不牢固,婚后感情更淡漠。2013年11月至今没有性生活,原告每次要求合房被告经常找理由搪塞,做为妻子的义务都不履行,对家庭一点责任心和爱心没有,经常因一点小事与原告吵架,造成原告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。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;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*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,婚后无子女。原告主张,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尚可,结婚后发现被告和婚前大不一样,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,被告为了不要孩子偷着吃避孕药。2014年3、4月,原、被告曾两次去过民政局协议离婚,因协商不成离婚未果。2014年4月4日,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,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。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,被告都不接。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;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
以上事实,除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外还有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互相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中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虽然共同生活时间短,但双方均应加倍珍惜,作到慎重、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。只要夫妻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,提高对婚姻的责任心,珍惜夫妻感情,互相尊重,和睦相处,努力改善夫妻关系,尚有和好可能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,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*要求与被告王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(本页无主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