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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一×与董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何一×与被告董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何一×、被告董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何一×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7年11月3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,现年16岁。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。婚后一直矛盾不断,导致感情破裂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婚生子由原告抚养;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结婚证一份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董**辩称:不同意离婚,原、被告一直生活的很好,双方虽然偶尔出现磕磕碰碰,但这些都在所难免。原告此次起诉离婚,是因为在处理汽车交通违法问题上产生矛盾,导致离婚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7年11月3日登记结婚,1998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名何二×。原、被告婚前、婚后感情尚可,2003年参加原告战友婚礼后双方发生一些矛盾,原告虽主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,但未提供证据证实。现双方未分居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多年夫妻,并经过了近二十年的共同婚姻生活,历经风雨,现均已人到中年。在夫妻多年的生活中,发生争吵本在所难免,双方应本着平和心态共同化解矛盾,尽到相互扶助、不离不弃,协力营造好家庭和睦氛围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何一×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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