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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*与梁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**与被告梁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韩**,被告梁一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韩**诉称:原、被告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婚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女梁**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梁**。由于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够,婚后经常吵架,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。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间,被告多次将原告打伤。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,让原告感到沉重的精神折磨和身体摧残,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。故提出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;二、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;三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庭审中,原告要求自己抚养梁**,梁**由被告抚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梁一×辩称: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,双方感情并未破裂。自己动手打原告是不对,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原告,自己可以为原告做任何事。

原告提交的证据有:1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,证明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2、户口本,证明子女生育情况。

被告未提交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,2004年5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领取结婚证。原、被告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女梁**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梁**,现两子女均随被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,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被告当庭承认动手殴打过原告,表示今后不再动手。2015年3月9日,被告因为原告加入同学微信的事情,动手殴打原告,原告遂回娘家居住。

以上事实,由原、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经相识了解,自由恋爱,自愿结婚,婚后生育两子女,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。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,被告应当心平气和的处理矛盾,互敬互爱、互谅互让,尊重、呵护自己的妻子,不应当拳脚相向,对被告动手打人的行为予以批评。庭审中,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有悔改的表现,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。此外,原、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十余年,且两个子女年龄尚幼,双方要珍惜自己的婚姻和家庭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没有举证证实,本院不予认定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韩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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