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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**与刘*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崔**诉被告刘*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华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崔**及其委托代理人张**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刘*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崔**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0年11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,由于原告婚前怀孕,双方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女名刘**。婚后双方生活并不幸福,被告脾气不好,不干家务,对家庭没有责任感,经常吵架,被告还打骂原告,尤其在2015年1月2日,被告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,致使原告受伤,后双方分居至今。现原、被告早已成路人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婚生女刘**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;3.被告偿还原告婚前钱款30000元;4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刘一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,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0年10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11年7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婚生一女名刘**,现随被告及被告母亲一起生活。诉讼中,原告陈述2015年1月2日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。

庭审中,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,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。

上述事实,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,彼此忠诚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原告表示造成分居的原因是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所致,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,互相理解、相互包容,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。现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,因证据不足,理由不充分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被告刘一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,放弃抗辩、举证、质证的权利,后果自负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崔**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崔**全部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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