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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**与王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于**与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徐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于**及其委托代理人聂**、路琦,被告王**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于**诉称:原、被告于**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依然未建立起浓厚的感情基础,在共同生活中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,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,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。如果继续维持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,不仅是对男女双方彼此的一种折磨,更是对双方父母的不孝。原、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,没有和好的可能,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提供如下证据:结婚证一册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*辩称:原、被告婚前有着深入的了解,婚后感情基础较深,婚姻关系的维持对双方及其父母都是有益的,婚后双方争吵,是因为有女性半夜往家里打电话造成的,被告认为原、被告感情并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领取结婚证,2013年9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,双方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较好,婚后主要从2014年开始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,双方发生矛盾,事后双方均能自行平息。原、被告于2015年1月份分居至今。

庭审中,原告主张原、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被告认为双方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但原、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,婚后感情也尚可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加强沟通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,实现家庭和睦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于*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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