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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**与李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徐**与被告李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徐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李**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徐**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,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,同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,2001年6月11日生育长女李*X,2009年3月12日生育次女李三X。双方婚初感情尚可,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被告经常殴打原告,被告有赌博的恶习。双方于2012年2月分居至今。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长女李*X、次女李三X随原告共同生活,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600元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提供证据如下:1、结婚证;2、村委会证明3、证人魏**证言一份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**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答辩意见,亦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,同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,2001年6月11日生育长女李*X,2009年3月12日生育次女李*X,均随原告生活。原告主张其于2012年1月25日离家,双方分居至今。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,均撤诉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恋爱及婚姻时间较长,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。原、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,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、互让,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,是能够实现家庭和睦的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徐*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00元,公告费56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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