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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与毕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被告毕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*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×、被告毕**及其委托代理人张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**称:原、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,2013年9月登记结婚。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婚后没有几天,被告几乎每晚都去网吧,夜不归宿,后来被告竟不顾原告反对去酒吧上班,每天凌晨两三点才回家,且在酒吧工作期间被告还经常与人打架斗殴,原告虽多次苦心规劝,但被告仍不知悔改。被告婚后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现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牌照号为××汽车归原告所有;3.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,婚后财产依法分割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毕**辩称:被告不存在夜不归宿、打架斗殴的情况,原告利用休息时间去酒吧工作,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,提高生活质量。原、被告经过近一年的时间相处之后,自愿登记结婚,并非草率结婚。婚后因彼此缺乏沟通和理解,才产生隔阂和争吵,但这都不是实质性的矛盾,原、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,故不同意离婚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2年10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,201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为初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主要因为被告晚间在酒吧兼职,每天很晚回家而有矛盾发生。被告在酒吧工作了十多天后就辞去了该兼职。原、被告双方从2014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。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
上述事实,有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证据,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相识后,经过交往,最终自愿登记结婚,可见双方是存在感情基础的。被告婚后在酒吧兼职,但事前未能与原告进行沟通,而产生矛盾,现被告已辞去该兼职,表现出和好意愿。希望原、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,能够做到互相关心,互相爱护,互相包容,以诚相待,相信是能够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全部由原告刘*负担(已收讫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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