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苏*与周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苏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苏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**、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*、刘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苏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,2013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周XX。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,草率结婚,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,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,2014年2月7日,原告离家,双方分居至今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;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提供如下证据:1、结婚证;2、发票;3、承诺书4、诊断证明书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周X辩称:原告所述的不是事实,我们感情是有不合,但我没有打她,希望再给双方一次机会,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不同意离婚,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被告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1年7月自由恋爱,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,同年5月2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,2013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周XX。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2014年2月7日原告离家,双方分居至今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较好。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致使夫妻不睦,但双方分居时间尚短,不符合离婚条件,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,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苏X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