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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**与毕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郑**诉被告毕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郑**、被告毕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郑**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,2007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名毕**。原、被告婚后不久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2014年8月7日,原、被告再次发生争吵,被告动手对原告进行了殴打。原告认为双方相识时间较短,感情基础不牢,草率结婚。婚后,被告不履行其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,并对原告进行殴打虐待,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婚生子毕**随原告生活,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;3.婚后财产平均分割,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;4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毕*辩称:原、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,且子女尚小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6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,2006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,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,2007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名毕××。原告表示双方婚前感情不好,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,且被告殴打原告,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;被告表示婚前及婚后双方感情挺好,婚后确因生活琐事吵架,但并未殴打过原告。2014年8月7日原、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,而开始分居至今。原告提交原告受伤的照片及原、被告之间的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。经质证,被告对照片不予认可,认为照片中反映的伤情并不能证明是原告本人的伤情,亦不能证明伤情是被告造成的;被告对短信记录予以认可,认为该短信记录亦可证明被告一直劝原告回来,被告有和好的意愿。根据该短信记录可证实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,被告希望原告谅解,希望双方能够和好。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
上述事实,有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证据,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感情的存在是夫妻关系得以存续的基础。原、被告相识后,经过交往,最终自愿登记结婚,可见双方是存在感情基础的。原、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而有矛盾发生,影响夫妻感情,但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。婚后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,本院对被告提出批评。希望原、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,能够做到互相关心,互相爱护,互相包容,以诚相待,相信是能够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郑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全部由原告郑**负担(已收讫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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