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某某与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一X与被告章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一X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章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。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XX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,2013年3月8日生育一女张二X。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;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章X辩称:不同意离婚,我在2014年4年25日做过人工流产手术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被告提供如下证据:1,诊断证明书;2,多普勒超声检报告单3,人工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,2013年3月8日生育一女张二X。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通过多普勒超声检查诊断为早孕,于2014年4月25日进行流产手术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书证等予以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实施人工流产手术,原告起诉离婚距被告中止妊娠未超过六个月,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应予以驳回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四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一X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

相关文章